1.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严防事故发生,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秩序,保护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化学危险品,系指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等七大类。

第三条 凡购买、储存、生产、使用、运输和销毁化学危险品的部门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人员,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管理责任

 

第五条 学校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实行系、部、中心负责制,各系、部、中心主任作为第一责任人,应对所属部门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所有环节负责。

第六条 凡涉及化学危险品的系、部、中心,是学校化学危险品的责任管理部门,必须制定详尽的化学危险品采购、存放、使用、处置制度,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所制定的管理制度细则及明确的各环节具体责任人应报学校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学校保卫处、教务处、资产处是学校化学危险品的监督管理部门。其中教务处负责全校化学危险品的申购审批;资产处负责全校化学危险品采购过程的监督与协调;保卫处负责化学危险品管理工作各个环节的检查与监督。

 

第三章 采购与运输

 

第八条 化学危险品使用部门申购时应由各系、部、中心提出申购计划,并填写“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化学危险品申购单”。经教务处审批后,由资产处协同采购小组及各部门落实的指定管理人,按国家规定程序实施采购计划。


[1] [2] [3] 下一页

上一条:关于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的有关规定 下一条: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 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法(暂行)